纳税服务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房产交易申报—100 房产交易申报

【事项名称】

房产交易申报


【业务描述】

房产交易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 填报《房产交易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及相 关规费等多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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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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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其它个人)发生二手房交易,在房产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缴纳完毕后,应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申报其二手 房交易销售额并扣减已缴税额。

7.房产交易申报中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产生规则为,当评估价大于等于成交价 时,以评估价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与其他税种计税依据一致;当评估价小于 成交价时,以成交价格(即合同所载价格)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信息系统出现提示信息的,及时将相 关信息告知纳税人。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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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契税申报—091 契税申报

【事项名称】

契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填报《契税 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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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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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 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8.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 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 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9.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 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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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081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事项名称】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业务描述】

非居民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境内个 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相关申报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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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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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183 天的个人。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 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 天满 24 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 24 小时的, 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5.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形包括:

(1)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3)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6.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向扣 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 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 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 偶然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 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 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9.非居民个人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 办理纳税申报。

10.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 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 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 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 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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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企业所得税申报—071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业务描述】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 终了之日起的 15 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 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 报表(B 类,2018 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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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月(季)度预缴纳税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 15 日内,申报期 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 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8.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 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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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相关服务—061 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事项名称】

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业务描述】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 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 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 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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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7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发函。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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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 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 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 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 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 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5.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 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6.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数据核对申请书的7个工作日内,向税款入库地 直属海关发出《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复印件;税款入库 地海关收到委托核查函后,在30日内以《海关缴款书核查回复函》回复发函税 务机关。

3.反馈对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及 时以《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2.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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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印制—051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业务描述】

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载入信息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对金税盘 (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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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信息中涉及发票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的,需进行发票票种调整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 批。

5.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的纳税人需要增加(减少)分开票机的,必须对原 有的主开票机专用设备进行变更。

6.变更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纳税人除名称外其他税务登记基本信 息变更;纳税人发行授权信息变更;因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损坏,而 对其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进行变更;因纳税人开票机数量变化而进行发行变 更;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变更;购票人员姓名、 密码发生变更等。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核对纳税人相关变更信息,对存在变更信息的,即时变更纳税人金税盘、税 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信息。需要金三系统进行变更的先录入金三系统进行变更, 操作完成以后进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变更操作。纳税人可在互联网连接状 态下登录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远程变更发行。

3.反馈 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载入的信息进行变更。


【升级规范】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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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41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业务描述】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应在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 交易和保有等环节,向税务机关报告土地出(转)让、税源申报明细报告、增量 房销售、存量房销售等信息。


【设定依据】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国税发[2007]114号)


【办理材料】

1.土地出(转)让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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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源申报明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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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量房销售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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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量房销售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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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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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涉及房地产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各 级税务与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发改委、监察等部门协作,涉税信息共享,先税 后证、以票控税、源泉控管,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 平,方便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涉税事项的重要举措。

4.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涉及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服务。

2.取消《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屋转让合同》复印件、《房产证》复印 件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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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31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业务描述】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 应于股权转让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 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 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第二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1.天使投资个人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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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创投企业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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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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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天使投资个人、合伙创投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 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 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4.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不属于被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投资后 2 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 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5.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 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 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6.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 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7.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 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 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 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8.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 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 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 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9.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 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10.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 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11.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 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服务。

2.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逐步取消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资料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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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资格信息报告—02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事项名称】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业务描述】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 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 体的,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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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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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 调整为 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 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其中,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 数量。

6.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 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 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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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资格信息报告—019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事项名称】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业务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 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应当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四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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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须 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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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资格信息报告—018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事项名称】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业务描述】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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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584598887830090.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 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 日的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 计算缴纳增值税。

6.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 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7.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 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 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8.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 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9.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 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 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 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0.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 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1.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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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资格信息报告—017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事项名称】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业务描述】

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交书面说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 七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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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 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

6.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 属申报期结束后 15 日内办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税 务事项通知书》后 5 日内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 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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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资格信息报告—01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业务描述】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当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 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设定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二 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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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6.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 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 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

8.纳税人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 15 日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未 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 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 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9.可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特殊规定是指: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 准的自然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 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 39税。

10.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 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11.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 有规定的除外。

12.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3.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 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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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跨区域涉税事项—015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业务描述】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 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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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 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2)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3.反馈办理结束后,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 机关。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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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跨区域涉税事项—014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业务描述】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 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四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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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传递跨区域涉 税事项信息,实时共享。

3.反馈 办理结束后,经营地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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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跨区域涉税事项—013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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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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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6.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选择在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7.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需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 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中的相 关条款办理。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传递跨区域涉 税事项信息,实时共享。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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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制度信息报告—012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事项名称】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业务描述】

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可以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 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实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 费、滞纳金和罚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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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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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获取《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 (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文本。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在办理“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事项前,须先办理完成“存 款账户账号报告”事项。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根据《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通过税收征 管系统进行验证。

3.反馈 验证通过的,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验证未通过的,应 告知纳税人未通过验证的原因;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 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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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制度信息报告—011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业务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 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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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办事项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 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起 15 日内,将其财务、 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8.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

9.纳税人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事 项的办理。

10.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 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取消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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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制度信息报告—010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事项名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业务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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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 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 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 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取消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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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信息报告规范—001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业务描述】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 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 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一章


【办理材料】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应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跟踪查询。

5.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电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 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6.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 记证件。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一照一码户登 记信息确认后,税务机关对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赋予税 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基本规范】

1.办理

(1)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制作《“多证合一”信息登记确认表》,提醒纳税人进行确认。

(3)对登记信息中缺失、不全、不准或需要更新的信息予以补正。

2.反馈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3.归档将纳税人确认后的《“多证合一”信息登记确认表》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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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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